建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 李俊伟 呼和浩特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日前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牧民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意见》提出,要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禁在禁止开发区域内从事各种开发活动,在重点开发区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对自然环境影响小的先进开发方式,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和时序。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科学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是项目开发的前置条件,矿山开发要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实施。


  《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生态环境准入和环境影响监测评估制度,对矿山企业造成的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碾压草场、地下水位下降等问题进行长期监测、定期评估,切实保证农牧民正常生产生活。严格执行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切实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矿山企业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科学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


  《意见》明确,建立健全矿山开发利益补偿和分享机制,切实保护矿区农牧民合理利益,完善征地(草牧场)补偿办法。建立对农牧民环境污染补偿机制,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矿区周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测评价,根据影响程度确定封闭区和缓冲区范围。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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