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设新制: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下月起正式施行

    排污指标可以交易

    甲企业节省下来的“污染指标”可以卖给乙企业。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将用“市场”这个无形之手,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渭河。

    在法规新设立的制度中,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建立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新制度一

    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

    什么叫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呢?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排污单位之间可以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

    “今后,超量排污,排的不仅是废水,也是钱啊。”昨日,省环保厅副巡视员肖剑声说,“打个比方说,环保部门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甲、乙两个企业一年只能排放100吨的污染物。但是快到年底了,甲企业的指标却提前用完了,生产被‘卡脖子’,估计到年底还有20吨缺口。而此时,乙却通过一系列环保手段,估计一年只需排放80吨的污染,一下节省出20吨。如此一来,甲企业就可以从乙企业购买这排污量。甲企业如果买不到,则面临停产。”

    “节省下来的就是钱,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就是要通过市场机制,调动企业积极性,主动节能减排。肖剑声表示,具体的交易办法正在制定当中,预计将从明年开始尝试实施。当然交易也并非松散的,据了解,到时排污权就像商品一样,可以通过“交易所”买卖,而这个“交易所”一定是在环保部门的严格管理、监控之下的。

    新制度二

    水污染补偿制度

    办法第四十条指出,将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制度。当月断面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指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给予下游设区的市相应的水污染补偿资金。

    简单地说,渭河干流在陕西省依次流经了宝鸡――杨凌――咸阳――西安――渭南。打个比方说,如果上游咸阳市超标污染了渭河,就要给西安市“付钱”。同理,西安出境水超标,也要给渭南市“付钱”。省财政部门将直接把补偿的费用进行划拨,以确保这笔多少带有些“惩戒”性质的资金能够到位。

    据了解,具体的补偿数额以及计算方法正在制定中,预计将于7月左右,经省政府通过后,开始试行。据了解,省内各级环保部门将采用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市界断面和一级支流入渭断面进行定期与实时监测。目前,各出境断面的监测平台已经搭建起来。

    出台意义

    渭河治理已迫在眉睫

    本报讯“渭河生态环境到了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状态,渭河治理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昨日,常务副省长赵正永用书面稿的特别方式,表明了制定《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的重要意义。

    渭河流域――陕西经济命脉

    渭河不仅是黄河的最大支流,是陕西人民的“母亲河”。

    渭河在我省境内流域面积6.71万平方公里,占渭河流域总面积的50%,包括宝鸡、杨凌、咸阳、西安、渭南、铜川、延安及榆林等7市1区61个县(市、区)的全部或一部分。流域内集中了全省61%的人口、56%的耕地、72%的灌溉面积和81%的工业总产值。

    渭河流域不仅是陕西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而且在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因此,保护好渭河的生态环境,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污染严重――法规缺失是主因

    渭河横贯关中,虽然近年来渭河水污染每年都在大幅递减,但是依旧令人担忧,主要表现为水资源严重短缺、水质污染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渭河流域内水土流失严重,渭河沿线生态体系建设尚未全面启动,森林总量不足,渭河生物种类大幅减少,河床内无序挖沙、乱倒垃圾现象严重。这对我省尤其是关中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制约。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专门保护渭河生态环境的法律性文件。一些部门的保护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对破坏渭河的一些行为也缺乏严厉的惩罚措施。

    保护范围――不仅是一条河道

    为了更好地保护渭河流域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的保护范围不仅局限在渭河河道内,还包含整个渭河流域。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郑仲说:“如果仅对渭河河道的保护作出规定,则无法达到保护渭河生态环境的目的。因此我们把本办法调整的范围规定为渭河流域。”《办法》实施半年后,相关设区市和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将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重要措施

    河道倒垃圾可罚1万

    本报讯《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对于农村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向河道倾倒垃圾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要求,渭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庄垃圾的收集、处置场所和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池塘、渠道进行清淤。禁止向河道、水库、池塘、渠道等地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向河道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渭河边将建绿色长廊

    本报讯渭河两岸将呈现100米宽的绿色长廊,即将从下月开始执行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明确了禁止毁损、盗伐河道林木,并首次明确了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额度。

    《办法》要求渭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维持渭河流域的自然生态,防止水土流失。在渭河两岸100米范围内,采取种植树木、草本植物等多树种、多林种配置方式,提高城市绿化率和农村森林覆盖率。为美化渭河周边的环境,应当在渭河两岸修建、修整河堤、堤顶路,并在通过城镇的堤顶路上修建护栏、凉亭等。在有条件的河段,可以修建渭河绿地公园。

    对于破坏河道植被的行为,《办法》也首次明确了罚款额度:在河道内进行毁损、盗伐林木等破坏河道植被活动的,将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植林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河道堤防上进行放牧等破坏河道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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