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推动又好又快发展

 

 

 

一、环境经济政策

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环境经济政策属于经济激励型的环境政策,是一种在传统的指令性环境政策日益不能满足环保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逐渐发展起来的政策。环境经济政策在降低环境保护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政府补贴、扩大财政收入以及提高公众环境意识诸多方面具有行政命令手段所不具备的显著优点。实践表明,运用综合性的环境经济手段特别是税制手段,可以促进新的污染控制技术、生产工艺和清洁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有效地抑制有害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

从国外环境政策历程来看,环境经济政策也是在管制政策实施后才大量出现的,是为了解决管制政策存在的问题而引进的,因此可以说环境经济政策是环境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实施的,用来解决管制政策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效率问题。环境经济政策的发展也是环境民主的进步和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我国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环境经济政策实践的春天已经来临,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将不断上升,环境经济政策必将成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政策和制度保障。

我国目前的环境经济政策

我国目前实行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包括:(1)排污收费政策。它是“污染者负担原则”在污染防治领域的具体化,是中国环境管理制度和经济刺激手段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现行的排污收费已覆盖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五大领域和113个收费项目;(2)征收资源税的政策,包括超额使用地下水的收费、征收矿产资源税、征收土地税和实行土地许可证制度等;(3)奖励综合利用的政策,包括对开展综合利用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开展综合利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奖励和优惠、对开展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实行优惠;(4)环境保护经济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价格优惠政策、财政援助政策(国家拨款和财政补贴)、银行贷款等;(5)关于环保资金渠道的政策。虽然我国环境经济政策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经济手段并未受到足够重视,政策的系统性也不强,没有形成环境经济政策的合力。与发达国家环境政策体系相比,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发展至少滞后十几年。

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主要是对政府管制的辅助部分,至今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这也是为什么国家环保总局开展环境经济政策试点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一些地方也开展了排污交易、生态补偿、绿色信贷等政策的试点工作。

环境经济政策试点内容

国家环保总局目前正在开展环境经济政策试点,主要包括如下6个方面的内容,这也是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点发展方向:

一是设计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框架。结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研究提出新形势下完整的环境经济政策框架体系。框架体系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环境政策改革创新提供一个中长期的技术路线导引,起到环境经济政策总纲的作用。

二是完善环境公共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事权的划分,根据“环境事权和环境财权对应”原则,明确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环境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对象、规模,建立环境公共财政投入绩效评估体系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探索建立中央环境保护基金的可行性,提高公共财政在环境保护投入中的比例以及公共财政投入的环境效率。

三是开展环境税收政策设计与试点。研究提出中国环境税收政策框架,包括独立型的环境税方案和融入型的方案。融入型环境税方案要重点研究提出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政策方案。

四是开展生态补偿政策设计与试点。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要特别注意中央和地方职责的界定,要重点研究提出国家生态补偿政策框架体系;结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划,提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政策方案;提出基于水源地保护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政策方案,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需求及法规保障体系;研究设计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示范政策方案,选择重点资源开发区域进行试点;选择跨省跨市典型流域开展流域生态补偿政策试点研究。在试点的基础上,提出生态补偿政策的国家实施方案。

五是开展排污交易政策设计与试点。排污交易制度是目前国际上环境经济政策的热点。要结合我国污染减排的形势,研究提出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的法规制度,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管理平台,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的科学、动态管理。财政部和环保总局准备在太湖流域和电力行业分别开展水污染物COD和大气污染物SO2排污交易试点,建设试点企业重点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网络系统。在试点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排污交易试点与推广方案。

六是开展绿色资本市场政策设计与试点。绿色资本市场在发展环保产业、绿色能源、绿色产品中有着很强的支持作用。创建绿色资本市场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尽可能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促进社会投资者和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二、环境税收政策

环境税收政策是调节污染行为和保护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广义的环境税收政策包括独立环境税、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的税收和优惠政策、消除不利于环境的补贴政策和环境收费政策;狭义的环境税主要 是指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即独立环境税。作为一种税种,目前实施环境税的国家还很少,主要是一些OECD国家建立的污染税和碳税。

环境税种的内涵和外延

目前,我国与环境有关的税种包括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消费税目的是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 费需求,增加财政收入。近年来,我国增加了对部分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实行提高税率的税收惩罚措施,而对环保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目前的资源税主要对矿产资源征税,新的资源税方案将扩大征收范围,调整资源税征收方式以及税收收入的分配体制。

此外,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调节纳税人行为,提高税收绿色化程度。如对废旧物质回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污水处理等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环保设备抵免所得税以及对环保捐赠允许在税前扣除等。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降低或取消高污染产品出口退税率,甚至征收出口环境税。

税收绿色化的建议

总体来讲,我国税收绿色化程度并不高。首先,我国尚未构建出于环境保护目的的环境税收体系,缺少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其次,虽然与环境有关的税种资源税、消费税等税收收入占总税收的10.7%左右,但是这些税种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因为这些税种的设置很少考虑环境因素,保护环境的作用不明显;此外,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现行优惠政策执行存在一定问题,没有起到调节环境行为、保护环境的作用,甚至反而促进了污染企业的发展。

从发达国家环境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看,税收绿色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即提高有利于环境的税收在整个税额中的比重。我国应从以下3个方面开展研究和政策制定:(1)设立独立环境税,即在税收体系中引进新的环境税税种,逐步设置一般环境税、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等环境税税目,调节生产和消费行为;(2)将环境因素融入到现有税种,如在消费税中增加污染产品税目、提高资源税税率,考虑资源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因素;(3)对现有税收政策进行绿色化改进,通过税制的一些优惠规定鼓励环境保护行为,如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的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等规定;消除不利于环境的税收优惠和补贴,如取消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的出口退税,取消污染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目前,课题组已经完成了关于融入型环境税方案政策建议,近期提交给有关政府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商定联合研究制定独立型的环境税政策方案,有关研究制定工作正在进行。

三、环境收费政策

环境收费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使用比较广泛。根据OECD最新统计,OECD成员国已经实施250项环境收费。相对环境税而言,我国的环境收费手段运用较多。目前,环境收费包括3部分:排污收费、使用者收费和服务收费。此外,还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咨询服务收费。

实施环境收费的作用

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这一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但是排污收费标准太低,同时排污费返还企业,对其污染治理缺乏激励作用。为此,200371国务院发布了《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从分级征收管理改为属地征收,分级管理;由超标收费改为总量收费;由单因子收费改为多因子收费;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消返还企业和用于环保部门经费,纳入财政,全额用于污染治理。总量收费后,刺激力度加大,对企业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对于超标排污企业罚款的惩罚作用没有体现出来。排污费筹集资金作用较为明显,收费额逐年增加。

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199764联合印发了关于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从1997年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垃圾处理收费是从2002年开始征收的(国家四部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我国排污收费政策的实施,为提高地方环境监管能力、筹集污染治理资金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政策的出台,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及环境基础设施的企业化运营提供了很好的支持。

环境收费政策发展方向

收费标准过低一直是排污收费政策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今后应全面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并且高于污染治理成本。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也明确提出了提高二氧化硫收费,由目前的0.63/公斤分3年逐步提高到1.26/公斤,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此外,本着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率的原则,改善征收管理办法。

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费面临收费标准低的问题,同时有些城市还没有开征。截至2005年底,全国661个设市城市有475个城市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有260个实行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需求不断增长,财政压力逐步增大,需要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以满足处理设施的运转需要。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标准,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吨;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应积极探索新的征收方式,提高征缴率。如广东省中山市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进行垃圾处理的费用征收,取得较好的效果。“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是按不同垃圾产生源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折算关系,直接以用水量计征垃圾处理费,并委托供水部门在征收水费时一并代收。今后,应积极探索可操作的征收方式,垃圾收费与垃圾产生量挂钩,促进节约资源、减少垃圾产生量,促进可持续消费。

四、生态补偿政策

生态补偿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经济手段,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并逐步成为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核心内容是生态保护外部成本内部化。在我国,生态补偿的涵义要更加广泛,其政策涵义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

具体而言,生态补偿可以分3个层次: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内部化手段,特别是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一种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财政和税费制度,促进地方开展生态保护;一种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依据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和区域性特征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保护效率,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

生态补偿试点领域

为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国家环 保总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试点工作,建立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推动相关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奠定基础。

应重点在以下4个领域推动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一是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要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降低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全面评价周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二是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推动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三是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联合有关部门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收费制度。

四是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各地应当确保出界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补偿标准;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推动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

生态补偿机制框架设想

根据研究,我们认为国家重点应该构建以下三大补偿政策和机制:

一是建立有利于生态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容易实施的手段。在目前财政政策的框架基础上,增加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良好的省市、完成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生态保护工作进展迅速地区的补助和奖励,形成激励机制。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对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实施国家购买,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将分年度的补偿转变为分期付款,实行国家购买。

二是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政策。按照四大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分工,制定系统的生态补偿政策,增强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补偿功能。增加对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逐步使当地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生态保护与建设等方面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力度。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实施生态优先的政绩考核体系,对限制开发区域,要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城镇化水平的评价;对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的绩效。以限制开发区为平台整合现有的生态建设项目,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协调机制。

三是加快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机制。流域生态补偿是我国生态补偿最受关注的领域也是应该优先突破的领域,地方已经自发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生态补偿,急需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予以支持和突破。流域生态补偿应该以水质和水量控制为核心,上下游地区的政府等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商建立流域环境协议,明确流域不同河段水质和水量要求,同时明确达标的补偿责任与不达标的赔偿责任。国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有关部门需要在目前取水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和水权交易制度;完善水环境功能区划管理制度,考核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为流域利益相关者提供磋商渠道、平台和政策依据,鼓励流域上下游自由协商达成补偿协议等。

五、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件下,利用市场规律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各个排污单位在有关政策、法规的约束下 进行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活动。通过污染者之间的排放配额交易,以灵活的市场机制和较小社会治理成本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排污交易试点情况

排污交易的实施在中国已具有一定基础。环保总局从1991年起在16个城市开展了排污许可证试点,在柳州、包头、开远等6个城市开展了大气排污交易的试点工作。2002年在亚洲开发银行的协助下和有关研究机构的合作下,山西省太原市开展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的试点。同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共7省市,开展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的试点工作。在该项目的推动下完成多项排污交易案例,为中国推行排污交易机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目前,浙江、湖北、江苏、广东和香港都在积极推行排污交易试点工作。浙江省嘉兴市和义乌市开展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和排污交易,嘉兴市还建立了排污指标储备交易中心;湖北省环保局正在制订相应法规,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排污交易制度;江苏省已经开展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试点,目前正在建立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排污交易试点;广东省和香港正在开展跨境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度。

20065月,财政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开展了部分省市排污交易的调研,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征求了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天津、山西、河南、广东、福建、广西等省市区在内的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和部分地方电力公司的意见,认为电力行业排放绩效明确、二氧化硫治理技术成熟,可在全国范围率先推行排污交易试点工作。

深化排污交易的问题

经过多年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的有益尝试,中国在制定排污交易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在进一步的深化推广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排污交易的推行存在法律法规滞后、操作依据不充分的问题;二是企业排放配额分配方法仍不完善,虽然较过去已有较大改善,但依然存在绩效分配方法没有落实到地方、新源的排放配额获取方式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将成为排污交易推行的障碍;三是环境监测监管能力不足、污染源排污计量工作薄弱,直接影响排污交易市场的建立;四是排污交易市场虽已形成但尚未真正建立,过去开展的排污交易案例大部分都是政府“拉郎配”的形式,并不完全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另外,排污交易的价格机制也不健全,政府行政干预和政府“指导价格”色彩过浓。

 

六、绿色信贷政策

绿色信贷与绿色资本市场的关系

绿色信贷政策是绿色资本市场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资本市场是指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之一,投融资活动中自始至终体现环境保护要求,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的一种资本市场,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股票市场、绿色债券市场等。具体而言,是指金融机构无论是面向企业、团体的借贷行为还是融资行为,都要注重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对资源的节约使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促进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绿色资本市场的手段主要有绿色信贷、绿色风险投资、生态投资基金、环境金融工具、环境保险、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信息披露等。

1992年,联合国环境署正式推出了《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100多个机构和团体在声明上签字。1995年联合国环境署又推出了《保险业环境举措》。在相关国际条约不断制定的同时,世界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金融支持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制定相关的国内法律进行金融绿色改革。例如,OECD与荷兰政府合作,已成功地开发出专门用于环境融资战略制定的决策支持工具(FEASIBLEModel),以帮助那些新独立的欧盟成员国建立融资框架;澳大利亚参议院于20018月通过了《金融服务改革法案》的修正案,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向国家公开披露有关环境保护因素在选择、保留或实现投资中被考虑的程度和范围的报告。在保险领域,各国陆续制定有利于环境保险实施的相关法律,如哈萨克斯坦的《义务生态保险法》、俄罗斯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实行强制性国家生态保险等。

企业绿色信贷和绿色融资

2007712,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家环境监管部门、央行、银行业监管部门首次联合出手,为落实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推进节能减排、防范信贷风险出台的重要文件。

 “意见”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环保和金融部门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强化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促进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辽宁清洁生产信贷试点。前不久,在沈阳召开的中国(辽宁)绿色信贷会议上,欧盟和辽宁省政府共同出资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绿色信贷工具――辽宁省清洁生产周转金,通过向辽宁省境内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清洁生产审核产生的中高费方案。凡被列为辽宁省重点污染企业、并在近3年内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罚款,且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国有和私营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项目中高费方案时,均可申请这一“绿色信贷”。而且,首批1亿元贷款已成功发放。首批获得这笔贷款的辽宁企业分别是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鞍钢集团新钢铁公司的7个清洁生产项目,这些项目竣工后将会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七、证券市场绿色化政策

证券市场绿色化的作用

证券市场绿色化,是指环境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实施环保审查、对已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绩效评估并向投资者披露企业环境绩效内容,加强上市公司环境管理,引导投资者投向“绿色企业”的一系列行为和手段的总称,它也是帮助管理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企业的环境绩效进行决策的过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上市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缺乏严格的评估,因此需要对上市企业进行严格的环境监管。

一般而言,企业融资的途径主要分为两类: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从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出发,对于高耗能、重污染企业的资金限制,可以从限制其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个途径入手。对于间接融资渠道,主要的政策思路是鼓励并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政策手段,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目前,这项政策已经出台。与间接融资渠道相比,直接融资渠道更是环境经济政策可以大力发挥效应的领域。因为企业要从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无论发行股票还是债券,在发行资格和发行规模方面,都要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约束。与直接“关停并转”和“区域限批”等行政手段相比,绿色证券市场能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加强资源节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有效限制高耗能、重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因此,构建绿色证券市场可能是当前全国环保工作的一个突破口,是一个可以直接遏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资金扩张冲动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手段。

2005年~2007年间,国家环保总局刮起的3次“环保风暴”,对电力等高能耗及高污染的上市公司形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其中受影响的上市公司有华电国际、华能国际、国电电力及粤电力等,造成火电公司股价下跌。除了电力行业以外,石化、造纸、公路、医药等行业也受到一定影响。尤其是2007年初的“区域限批”政策,使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等四大电力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中,包括刚上市不久的大唐发电,华能国际、华电国际、国电电力等股价表现都弱于市场。因此,加强绿色证券市场研究与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一套针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证券市场环保准入审核标准和环境绩效评估方法,从整体上构建一个包括以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增发和配股制度以及环境绩效披露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证券市场,从资金源头上遏制住这些企业的无序扩张,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证券市场绿色化的主要做法

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已逐渐为资本市场从业者所认知,并引起其环保观的变革。部分国家推行相关法令,要求企业报告环境绩效及其他非金融性绩效,如挪威及瑞典政府立法规范其 企业环境年报信息。1993年,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S E C )要求上市公司从环境会计的角度对自身的环境表现进行实质性报告。

在企业环境绩效评估方面,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尤其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这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考虑到各国、各地区采用环境绩效评估方法与程序的不一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WBCSD)都颁布了国际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前者为ISO14031标准,后者为以生态效益为核心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

为指导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避免环境风险,国外一些证券分析机构逐渐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建立企业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上市公司进行环境绩效评估,并发布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

在我国,国家环保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虽然没有建立完善的绿色证券市场政策,但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证监会先后开展了有关工作,并制定出台了相关法规。20019月,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20036月,又正式发布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目前,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证监会每年对上市公司进行环境审查,具有环境不良行为的公司被禁入资本市场,如2004年北京市政府将28家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中不能满足污染控制底线的公司禁止股市融资3年。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政策办法,使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企业上市环保准入审查工作并没有一套科学的标准和严格的程序,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同时,上市公司环境表现披露制度也亟待建立和出台。为了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环境管理力度,对上市公司环境管理进行严格把关,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上市公司环境审核标准、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和环境绩效披露制度是一项刻不容缓的议题。

上市公司环境监管下一步工作

由于我国绿色证券市场相关研究和政策实施基础还较为薄弱,建立绿色证券市场必须坚持政策设计与实施相结合,理论研究与政策试点相结合,在对国际经验借鉴和国内政策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绿色证券市场政策分布实施,逐步到位,争取在以下6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是建立拟上市公司环境审核与监管标准。目的是为制定包括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初始准入限制、上市后再融资限制和惩罚性退市等内容在内的上市公司审核和监管制度奠定基础。审核与监管标准主要从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配套、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事故发生和潜在环境风险等方面考虑。具体来说,就是对没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环境影响和事故风险大的企业,要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增发和配股”等环节进行严格限制,甚至考虑实施“一票否决制”截断其资金链条,而对有利于环保和产业结构绿色升级的企业的上市融资进行鼓励。

二是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与方法。目的是为建立高耗能、高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奠定基础,通过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让广大股民和社会公众一起进行绿色监督。主要包括:明确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划分依据、明确指标设计的原则、界定指标选择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环境绩效评估的标准与等级划分、选择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的方法与程序等。

三是编制并发布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借鉴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标(DJSG)和比利时Ethibel环境绩效指数的编制经验与方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不同的工业行业中,选择环境绩效表现较好的若干只股票,编制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并实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布,为投资者、管理者提供环境绩效的“大盘”信息和行业信息。主要包括:环境绩效指数编制方法、代表性股票的选择、环境绩效指数的比较分析、环境绩效指数的发布等。

四是开发设计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设计为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数据的获得、管理及保证数据的可靠性、科学性提供辅助决策支持。主要工作包括:数据收集系统的开发(要考虑数据的获取途径,是依赖于现有的环境统计数据库,还是重新设计问卷进行调查);数据核对、更新、查询系统的建立;环境绩效评估过程与分级系统的开发;评估结果报表生成与公开系统的建立等。

五是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江苏、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等企业环境绩效评估研究基础较好的省、市、自治区选择100家重污染、高耗能的上市公司或正准备上市的公司开展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提交政策建议。

六是制定出台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政策。包括《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与方法》、《上市公司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绿色增发和配股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环境绩效披露制度》、《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的发布办法》等,并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该项经济政策。

八、环境保险制度

环境保险的发展情况

环境保险是环境责任保险的简称,通常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按保险模式来看,环境责任保险主要分为以下3:一是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二是法国的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三是德国的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和担保相结合的制度。

目前,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已获得很大发展,已经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除了在公众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略有涉及之外,整体上属于空白地带。辽宁、江苏等地方开展了一些局部性的试点。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完成了有关建立环境保险的调研工作。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正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推进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

环境保险实践作用

一是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实际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二是减轻政府环境压力。在很多环境污染事件中,政府往往成为最终负责人的角色。发展环境责任保险通过风险分摊,也可以减轻政府的环境负担,使被破坏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及时得到重建和修复。

三是转移企业污染风险。环境污染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的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四是有利于市场自身的完善。根据价值规律,资源的配置来源于企业对投资回报的理性预期。在市场化的竞争中,企业有选择进入和退出的自由,因此,这对于那些存在着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是极为不利的,这也是各国在存在高污染风险的行业实施法定责任险的原因所在。

环境保险未来的发展趋势

不管从国外和国内来看,环境保险都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如法国承保范围由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扩展到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如美国,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单约定之责任免除,依照美国的保险司法实务,适用从严解释的原则,故意行为是否成为责任免除的抗辩事由,实际上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有致人损害的意图或故意。对责任免除的严格解释,实际上也是在放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

鉴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责任保险市场不够成熟,环境问题日渐严重和公共环境意识有待提高,所以我国的环境保险有以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趋势。对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行业,如化学品生产和运输可作为环境保险的优先承保对象。有关部门可能会选取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频率高的、污染事故危害严重的西、东部城市作为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区域,在这些区域选择一些城市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试点。

目前,国际上一些保险公司对中国建立环境保险制度显示出极大的兴趣,希望能在这一领域与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合作,建立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保险的实践案例

发达国家已有一些环境保险制度实践,如美国环境保险公司(1988)45州的环境保险。我国的环境保险最早是“公众责任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试办,到上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1991年大连最早开展此项业务,后来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继开展。具体到环境责任险,主要表现在海洋污染防治强制保险方面:《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实施油污损害的强制责任保险,作为缔约国,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另外,我国对于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已经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但总体来说,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开展仅限于少数几个城市,投保企业较少。

九、绿色贸易政策

国外绿色贸易的实施情况

绿色贸易是指在贸易中预防和制止由于贸易活动而威胁人民的生存环境以及对人民的身体健康的损害,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贸易形式。广义上来说,绿色贸易分国内绿色贸易和国际绿色贸易。狭义上来说,绿色贸易就是指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的日益国际化,对于企业来说,贸易的国内和国际界限并不那么分明了。不管是国内贸易中的绿色政策限制(如绿色采购、绿色标志等)还是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对于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来说,作用殊途同归。

国外绿色贸易手段主要有: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补贴等。西方发达国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绿色标志制度,又称生态标志。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只有达到发达国家有关产品的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或者得到“环境标志”、“生态标签”等才能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因而绿色标志又有“绿色通行证”之称。

 

绿色贸易推动企业重视环保

不管绿色贸易兴起的原因是人们对环境越来越高的要求还是由于各企业乃至各国家之间的竞争,但是它的快速发展和日益凸显确实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如果企业不能适应外在环境的变化,就将会丧失竞争力而衰退直至消亡。

绿色贸易对我国企业的影响表现在:一是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使企业认识到实施企业绿色化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二是促进企业重视产品的绿色化,将环境成本内部化,推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加快了向绿色化生产体系的转化;三是推动行业积极实施ISO14000和绿色环境标志认证,同时也促进了企业与国际接轨,提高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能力。

十、加快环境经济政策试点

本着国际经验借鉴与国内研究相结合,近期可实施、中期需突破、远期要储备相结合,研究前瞻性与试点可操作性相结合等原则,建议加快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与试点。

一是加快搭建协调统一的工作平台。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与实施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建议在组织形式上应搭建由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统一工作平台,这是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与试点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积极参与是制定和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行政保障。

二是全面构建跨学科的研究队伍。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是跨学科、跨部门的综合政策科学研究。为此,建议组织以政策研究部门为主、大学研究机构为辅,同时充分吸收国际经验的研究队伍。同时设立技术顾问组,主要由有关部门政府官员以及环境政策专家组成。

三是明确近期突破的重点政策方向。近期的目标应是可操作的目标,而不仅仅是研究的成果。为此,近期需重点突破完成以下工作:围绕国家节能减排重点工作,提出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资源税、消费税调整方案,同时制定独立型环境税政策方案;启动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太湖流域COD排污交易、电力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等试点;在环境公共财政、绿色信贷、环境保险、绿色证券市场等方面取得突破。

四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应加强与OECD国家的合作交流,同时加强与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署、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联系,充分利用良好的国际合作平台,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国开展环境经济政策研究的技术、经验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十一、结论和建议

要建立环境经济政策体系,需针对不同的管理需求提出不同的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经济政策主要涉及税收、财政、金融、价格、责任制度、市场等经济手段,与此相对应,也应设计出环境财政政策、环境税费政策、生态补偿、排污交易、环境金融政策、环境核算等政策。

加强环境保护急需各种环境经济政策的支持。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环境经济政策滞后了很多年,一直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我们要加快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与试点,建立一个完备、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使之成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政策和制度保障。

环境经济政策在降低环境保护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政府补贴、扩大财政收入以及提高公众环境意识诸多方面具有行政命令手段所不具备的显著优点。本文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框架,并对各种环境经济政策实施提出了具体设想。

要加快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与试点,应加快搭建协调统一的工作平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积极参与是制定和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行政保障;全面构建跨学科的研究队伍;明确近期突破的重点政策方向,如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资源税、消费税调整方案等;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作者简介:王金南,现为中国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研究员,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家环境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环保总局战略环评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绿色GDP核算技术组组长,国家环境经济政策试点项目技术组组长,全球中国环境专家协会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经济分会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亚欧环境技术中心顾问,联合国环境经济核算委员会委员,中国能源学会系统工程分会委员,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华环境联合会常务理事,中国国民经济核算研究会理事,中国生态农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动力经济委员会委员,甘肃省人民政府科技顾问,河北省环境科技委员会委员,北京奥运会科技委员会委员,上海世博会科技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政策》主编,《中国环境科学》《环境科学研究》《可持续发展研究》和《循环经济研究》杂志编委。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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