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建设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各行各业都在从“有法可依”过渡到“有法必依”。在全面依法治国这种历史背景之下,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政治和业务素质要求,干部的提拔都要考核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法律思维的重要性也由此大为突显。
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考”,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就是尊重法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某滨河城市,地理位置优越,河道内有大量滩地,引起房地产开发商的极大兴趣。甲房产公司拟在该市河道滩区内开发建设生态园项目,项目内容包括会议中心、接待中心和休闲娱乐中心,建筑外观采用别墅等形式。在专家技术评审同意后,该项目按照程序被提交到河道主管机关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做最终行政决定。会议上,对该项目许可,有同志提出四点疑问和担心:第一,是否容易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异议?《防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该项目内容包含永久性建筑物,是否妨碍行洪?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另外,也不同于可以许可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有“城镇建设和发展”之嫌。第二,已有“武汉外滩花园”等类似事项被《焦点访谈》《经济半小时》等栏目以“河道里建起商品房”和“清除河障”等醒目标题特别报道,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应引以为戒。第三,该项目一旦获批,相当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允许一定条件下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其示范、带动作用不敢小视。第四,如果项目审批通过,项目申请人能否保障按要求做到或一直保持底层透水,令人担心。同时,也势必会增加基层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难度。经过充分讨论,行政联席会议最终没有同意该项目。这个案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律思维是法治思维,不是政治思维,但又与政治思维、政策思维密不可分。
拥有法律思维,一要崇尚秩序,追求正义。二要尊重规则,信仰良法。三要程序优先,重视证据。此处的“程序”,不是指办事流程,而是正当程序。用证据来说话,就需要事实。这里的“事实”指有证据充分支持的“法律事实”。如果证据不能证明事实,即便事实有可能存在,法律也无法承认。水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在执法时特别注意收集证据,以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说法,都说明了这一点。四要高度理性,适度保守,重视论证和说服。法律反映了人的理性,但是并不等于“不近人情”。在法律适用时,一般也会考虑法律思维之外的其他思维方式,如政治思维方式、伦理思维方式、政策思维方式、经济思维方式等,但不会将无原则的个人情感和私人情义作为法律判断的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与道德伦理规范、政治性规则、民间习俗等其他各种社会规范处于激烈的竞合阶段。作为实现依法治河管河关键环节的领导干部和广大水行政执法管理人员,有些同志思维方式仍然停留在泛政治化思维和道德伦理思维上,会把自己认定的方式和中国传统的道德方式当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并经常把其所面对的现象或问题与政治挂钩,过多或过度地倾向于从政治的动因、立场等相关的角度来思考、评价或决定问题。生活中不难见到有些同志讲政治不讲程序,要求几天内就必须完成一项复杂的执法活动,有些同志对规则排位第一是领导指示,第二是红头文件,第三才是法律法规,这就模糊了行政与现实中遵守法律之间的界限。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水行政执法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更多受到法律的有形制约,而不是道德的无形保证,要想把一件好事做好,必须增加法律防范意识。
法律思维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普通的社会成员只需要初步理解法律思维的特点,当遇有依据法律常识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解决即可。但对于直接参与国家治理并受法律约束的水行政机关执法管理人员而言,要实现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公平、正义和效率”,一定程度的法律思维能力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法律思维应当成为重要的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