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部属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属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最佳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水利部颁发的《部属单位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水利部部属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规模管理的部属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部属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指职工宿舍、办公业务用房、设备购置、科研及生产生活配套设备建设等。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非经营性投资和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部属科研院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施工建设计划,保证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建成。

二、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部属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实行项目建议书报批制度,凡总投资在300(含300万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基建项目,由部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科研院所自行审定,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报部审批。

  第六条 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合30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由部组织审查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科研院所利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基建项目,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列入年度基建项目建议计划,向部申报自筹基建投资指标。

  第八条 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比立项阶段项目建议书的估算投资大于10%,则该项目需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科研院所购置仪器设备,其单台(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方可列入基建投资计划报批。

  购置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经院所仪器设备技术领导小组审定后,可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报批。

  购置单台(套)价值在lO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提出论证报告,并由院所仪器设备技术领导小组签署意见,方可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单项报批。

三、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实行规模管理的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按基本建设程序,归口负责具体项目计划的审批、下达、调整、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院所要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制定好基建规划和年度计划。为集中使用有限的投资、尽早发挥投资效益,基建规划要考虑土建项目与设备购置、科研设施与生活用房有适当比例,协调发展。年度计划应本着先续建,后新建的原则,首先安排续建项目,严格掌握新建项目。

  第十二条 需要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立项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二) 开工审计报告;

  (三) 年度投资计划的申请报告(含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申请投资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形象进度等)。

  文件编制要求按部规划计划规范化工作导则办理。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应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计划报部,部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报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lO日前要及时将上一季度计划执行情况报部,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情况、投资使用的方向和范围、工程量完成和形象进度、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实行“三制”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投资效益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 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国家和部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更不得将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的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四、项目开工、竣工和验收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经部立项审批的,由部审计部门或委托地方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建设开工前审计,经审计后方可报批开工;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审批的,由国家审计署审计后方可报批开工。

  第十八条 经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将设计文件报部备案,实施招标的项目,应及时将标底和标价报部备案。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竣工,要根据国家对基建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对重大基建项目,要提前报部组织或委托验收。部基建项目验收内容主要是:项目名称、批准概算、竣工结算、超概算的原因、有无附属工程、工程质量、档案齐全等项。经部批准委托验收的基建项目,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报告报部备案。

  第二十条 经部批准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到货后或交付使用前,需报部组织或委托验收。

五、管理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基建管理工作,是整个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视基建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基建管理人员的培养。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部属科研院所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要指定一位院(所)领导分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建立管理机构,配备和充实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人员,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基建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期业务考核。基建管理人员应不断提高自己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期完成、施工质量优良、节约资金的建设项目,可视业绩给予奖励。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过程中,本细则中的条款,如有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管理有关法规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执行的《水利部部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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