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术语(污染源)

        (一)机动车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二)船舶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射线装置

       《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四)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五)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

       (六)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岩或者与海岸连接,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港口、码头、造船厂、修船厂、滨海火电站、核电站,岸边油库、滨海矿山、化工、造纸和钢铁企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围海工程,渔业工程,跨海桥梁及隧道工程,海堤工程海岸保护工程以及其他一切改变海岸、海涂自然性状的开发工程建设项目”。

       (七)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并包括其他平台。”

      (八)乡镇煤矿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镇煤矿,是指在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以及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砸碎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

      (九)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和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其它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十)秸秆

        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小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十一)工业污染源

        国家环保局《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91]环监字第086号)第二十四条“工业污染源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由于能源、资源的转换,在生产过程中引起永、废气、废渣、废热和放射和放射性物质的排放,从而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或是以产生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给周围环境带来危害,能产生这些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的单元。”

      (十二)重点工业污染源

        国家环保局《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91]环监字第086号)第二十四条“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在所辖范围内,按类型、排污量、毒性危害程度、所处地理位置、大型骨干企业、特异污染物等因素,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综合分析筛选出来,一般将负荷总量之比分成65%、75%、85%三档,依据环境管理的要求确定所要求的档次。”

       (十三)排污单位

        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令第十号)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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