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术语(环境要素)

      (一)环境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和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农业环境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生长、发育和农产品质量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和生物、微生物”。

      (三)渔业水体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铒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四)渔业水体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铒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五)海港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六)噪声敏感建筑物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噪声敏感建筑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八)农产品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农作物产品、林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

      (九)水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十)保护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十一)防护林
      《森林法》第四条第一项“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十二)用材林
       《森林法》第四条第二项“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十三)经济法
      《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十四)薪炭林
      《森林法》第四条第四项“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十五)特种用途林
      《森林法》第四条第五项“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森,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十六)农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十七)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建设用地是指建造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十八)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第第二款“本条例所黎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十九)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第第三款“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衽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二十)能源
       《节约能源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所、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二十一)城市
      《城市规划法》第三第一款“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接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二十二)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效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衽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二十三)大城市
       《城市规划法》第四条第二款“大城市是指市区近效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二十四)中等城市
      《城市规划法》第四条第三款“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二十五)小城市
      《城市规划法》第四条第四款“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效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二十六)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危野生坳埴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二十七)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78年10月农业部令第24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的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8-09-05
 

CopyRight(C)2008 city-wat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5001236号-2

地址: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9号 邮编:450003

主办:河南省城市水资源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承办: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