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实施意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五方面支持政策
  ■政府投资引导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鼓励发展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
  ■财政补贴管理 针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重大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
  ■价格形成机制 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
  ■金融政策作用 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
  ■水权制度改革 鼓励开展地区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记者29日采访了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常务副司长汪安南。
  汪安南表示,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水利项目。但由于投资补助、财政贴息、价格机制等配套政策不够细化,社会资本进入水利领域的意愿总体不强。社会资本目前不足水利总投资的20%。
  此次印发《意见》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但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
  同时,《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对公益性较强、没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按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对于如何确保防洪、供水和粮食安全等公益性目标的问题,汪安南表示,《意见》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两个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项目投资经营主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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