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将建立水环境保护问责制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制。
    这一主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是本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首个决议。
    在决议中,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要进一步落实水资源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不能完成保护规划目标和治理任务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决议还要求,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污染防治,着力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依法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依法关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完善水资源环境保护监控机制;积极探索发行水资源环境保护治理债券、排污权交易、流域生态补偿等试点工作;加大水资源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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