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在全省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
同时,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逐步提高到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到2011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县各类污水处理费平均将不低于0.80元/立方米,总体上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根据省政府近日下发的通知,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10元/立方米;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东方、澄迈、昌江等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90元/立方米;其他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4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70元/立方米。各地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上述要求分别制定,并召开听证会通过后,报省物价部门核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费可由市县政府适当予以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不得超过0.20元/立方米。
通知还规定,各地收取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