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正,主要通过对建立排污许可制度、排污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增加禁排种类和方式及增加处罚额度等四方面的规定,强化对汾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一是建立排污许可制度。条例明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
二是排污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三是增加了禁排种类和方式。条例规定:“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在汾河流域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四是增加了处罚额度。条例规定“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的”处罚由原来处二千元到一万元增加到二万元到二十万元。“排放油类的”由原来处一万元到五万元增加到处十万元到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