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黄河河道管理

 本站讯 日前,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河道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省辖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从规划、审批源头入手,进一步加强黄河河道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黄河安危,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河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河南黄河防洪形势依然严峻,而黄河河道内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一些建设项目对黄河防洪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个别地方对黄河河道的侵害日益严重,在黄河河道内违法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种植阻水片林、违规采砂等行为屡禁不止。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沿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黄河河道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严格规范黄河河道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对黄河防洪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黄河治理与经济社会相协调发展。

  通知要求,沿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进一步加强对黄河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规范黄河滩区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得将黄河河道内的滩地作为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和成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在黄河滩区规划建设新农村,要优化建筑结构,以利行洪避洪;禁止向黄河滩区迁增常住人口,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禁止在黄河主河槽内、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内、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开发项目;禁止在黄河滩区内建设污染工矿企业;禁止在黄河河道内采淘铁砂;禁止在黄河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活动,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黄河河务部门要深入宣传黄河防洪安全知识,制订黄河河道内开发建设项目管理规划,划定黄河滩地的不同功能区,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制订黄(沁)河河槽采砂管理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依法规范河槽内的采砂活动。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的各类工矿企业、项目园区、穿(跨)黄工程等建设项目不予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批准的滩区新农村建设规划要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得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要按照“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原则,不得将黄河滩区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查排污口的设置,不得批准在黄河滩区建设污染水质的化工厂和仓储等项目,确保水资源安全。交通运输部门审批浮桥建设项目时,要事先征得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并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已投入运营的浮桥和其他船舶的运行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对各类禁止在黄河河道内建设的项目,不得报批建设项目用地,对违法取土、占地或破坏耕地的行为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查处。

  通知强调,黄河河道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上下游的通力合作,又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以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黄河治理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沿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黄河河道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引导黄河滩区群众合理开发农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等,在确保黄河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为滩区群众致富奔小康创造必要条件。(豫黄宣)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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